中新網北京10月16日電 題:“3Q大戰”4年長跑落幕:為互聯網競爭樹司法標桿
  記者 馬學玲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不當之處,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雖部分成立,但不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奇虎360訴騰訊公司壟斷案進行終審宣判。該案審判長、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王闖宣讀如上判決。
  爭議焦點一:騰訊是否具市場支配地位?
  在今日約半小時的宣判中,王闖主要針對案件的五個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其中,關於騰訊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最高法認為,儘管騰訊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較高,但是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的指標。在市場進入比較容易,或者高市場份額源於經營者更高的市場效率或者提供了更優異的產品,或者市場外產品對經營者形成較強的競爭約束等情況下,高的市場份額並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
  特別是,互聯網環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的特征,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市場領域那樣清晰,在此情況下,更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而應更多地關註市場進入、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有助於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事實和證據。
  基於中國大陸即時通訊服務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進入較為容易、大量新興即時通訊服務提供商成功進入市場等因素,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並不足以支持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爭議焦點二:騰訊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關於騰訊公司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最高法指出,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應該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於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即使被訴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判斷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需要綜合評估該行為對消費者和競爭造成的消極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積極效果。
  最高法表示,反壟斷法所關註的重心並非個別經營者的利益,而更應關註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壞。騰訊公司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僅持續一天。在此期間,其主要競爭對手MSN、飛信和阿裡巴巴等的用戶數量均有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蓋人數長期負增長之後實現局勢逆轉,增長率高達61.93%,月覆蓋人數實際比上月增長2300多萬人。新的競爭者移動飛信、新浪UC等乘機進入市場,下載量猛增,給該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
  同時,騰訊公司的行為對安全軟件市場的影響極其微弱,其安全軟件市場份額僅增加了0.57個百分點,從3.89%增長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場份額未有較大變化,其安全軟件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僅降低了3.3個百分點,從74.6%下降至71.3%。沒有證據表明,通過實施“產品不兼容”和將QQ軟件與其他軟件打包安裝的行為,騰訊公司將其在即時通信市場的領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軟件市場。
  最高法明確,儘管上述行為對用戶造成了不便,但並未導致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明顯效果,因此,騰訊公司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專家釋疑:市場份額多並不意味著壟斷
  
  將為互聯網領域壟斷案樹司法標桿
  最高法今日宣判後,引發輿論關註。對於外界有關騰訊市場支配地位的疑問,參加旁聽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傑民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很多人認為,市場份額多就是壟斷,其實不然,要判定一個企業是否具有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考慮很多因素。”
  在盛傑民看來,最高法今天的宣判“特別慎重”,不輕易認定某一方存在違法行為,並從法律和事實上進行充分說明,這一點值得肯定。
  “最高法並沒有明確認定騰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是‘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並不足以支持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盛傑民舉例說。
  盛傑民指出,作為最高法審理的第一起壟斷案件,這將為以後審判案件和行政執法樹立比較好的典型範例,“也就是說,通過競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這是合法的、沒有問題的,問題是,你有沒有濫用這個地位?今天的宣判,在法律上對此作出很好的詮釋。”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日長達7.4萬字的判決書中,最高法詳細闡述了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法意義上相關市場界定標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原則與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問題,明確了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
  “總體來看,今天的判決特別專業化,應該說,可以向世界顯示中國反壟斷法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盛傑民說。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亦表示,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在國際上也較為少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在國際上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4年長跑終落幕:應在技術創新、服務質量上多下功夫
  該案涉訴雙方均為中國互聯網領域中的領軍公司,近年來,雙方之間爆發多起訴訟,被輿論稱為“3Q大戰”。
  作為“3Q大戰”中最引人註目的案件之一,此案原由奇虎公司於2012年11月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控騰訊公司濫用其在即時通信軟件及服務相關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2013年3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奇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對此,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訴,並索賠經濟損失1.5億元。同年11月26日,該案二審在最高法開庭。時隔近一年,最高法今日公開宣判。
  宣判後,騰訊方面表示,這對規範互聯網有序競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將保護那些通過自主創新做大做強的企業。奇虎360方面則表示,對最終結果表示遺憾,但尊重法院終審判決。反壟斷過程比結果更重要,因為這本身就促進了中國互聯網企業創新生態的營造。
  事實上,這是“3Q大戰”系列案件中的第二案,與之交錯進行的另一案,即騰訊訴奇虎360不正當競爭案,已由最高法於今年4月2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奇虎360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因此,隨著今日的終審宣判,奇虎360和騰訊公司歷時4年的互訴大戰最終塵埃落定。
  “競爭並不是非要你死我活,而是可以雙贏的。”盛傑民呼籲,雙方應在技術創新、服務質量上多下功夫,提高自己的國際競爭能力。(完)  (原標題:“3Q大戰”4年長跑落幕:為互聯網競爭樹司法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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