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世 父母和妻子爭房產
  死者生前立遺囑將自己的房產全部留給父母;法院:房產一半屬於父母一半屬於妻子
  本報訊 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稱將自己的遺產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繼承,妻子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蒙某某去世後,其父母將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將蒙某某名下的房產全部判令歸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海口龍華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沈玉華崔善紅
  蒙某崇、林某珍訴稱,兩人系蒙某某的父母,李某榮系蒙某某的妻子。蒙某某因病去世,於2012年10月19日註銷戶口。生前蒙某某與王某生等31人共同擁有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因李某榮在蒙某某病重時已與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從未去醫院看望過蒙某某。蒙某某在臨終前立下遺囑,屬於蒙某某的遺產由父親、母親繼承,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蒙某某去世後,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於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全部由他們繼承,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
  李某榮辯稱,涉案的房產屬於她和蒙某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不是蒙某某的個人財產。蒙某崇、林某珍所稱的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屬實。兩人所訴稱的遺囑,她認為是無效遺囑,因為遺囑侵犯了她的權益,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認為,蒙某某享有位於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31的份額,雖該房產份額登記在蒙某某個人名下,但該房產系蒙某某和李某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雙方亦沒有其他約定,故上述房產份額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即其對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62的份額享有處分權。因此,蒙某某在遺囑中對其名下的涉案財產有處分權的範圍內作出的處分有效,超出部分無效。蒙某某在遺囑中寫明其個人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故兩原告對位於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共同享有1/62的份額,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額屬於李某榮的財產。龍華區法院依法判決如下:登記在蒙某某名下位於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31份額歸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榮共有;其中蒙某崇、林某珍共同享有1/62的份額,被告李某榮享有1/62的份額。  (原標題:男子離世 父母和妻子爭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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